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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公告第96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公告第96号――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报名费用。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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