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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评选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十一五”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8号),全面加强县乡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涌现出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站,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推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根据《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于2010年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基本条件
  
  (一)所在县(市、区)是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二)服务站建设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手术室、检验室、消毒室等科室布局合理,服务环境温馨舒适,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群众的理念。
  
  (三)坚持公益性质,八项功能健全,是当地优质服务资源。能够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能。技术服务水平高,群众信得过,是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的优质资源和育龄群众的首选单位。计划生育手术量占本辖区总量的80%以上,群众的满意率达90%以上。
  
  (四)依法服务,质量制度健全。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服务行为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及《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要求。近5年没有违法服务行为,没有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
  
  (五)经费投入得到保障。人员工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设备更新、人员培训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率达100%。
  
  (六)初步实现信息化。基本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文书电子档案,随访服务纳入计算机管理,服务站内部服务管理初步实现信息化。
  
  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程序
  
  (一)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并在全省公示后,将推荐材料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服务司。推荐材料包括:
  
  1.各省(区、市)申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汇总表(见附件2)。
  
  2.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申报表(见附件3)。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随机抽查评估。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对于第一批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将实行动态管理。
  
  三、评选要求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负责,按时完成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并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三)加强廉政建设,严禁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对违反评选条件和程序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严格审核把关,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服务司(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表格可在系统专网网页下载(http://www.gj.jsw.net)。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服务司 李雪婷 张明华
  
  联系电话:(010)62030609 62030608
  
  传 真:(010)62030825
  
  电子信箱:gjkejisi@126.com
  
  附件:1.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名额分配表
  
  2.各省(区、市)申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汇总表
  
  3.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申报表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
  
  县级
  
  乡级
  
  
  
  1
  
  北京
  
  2
  
  0
  
  
  
  2
  
  天津
  
  2
  
  8
  
  
  
  3
  
  河北
  
  15
  
  60
  
  
  
  4
  
  山西
  
  10
  
  31
  
  
  
  5
  
  内蒙古
  
  9
  
  22
  
  
  
  6
  
  辽宁
  
  10
  
  27
  
  
  
  7
  
  吉林
  
  6
  
  20
  
  
  
  8
  
  黑龙江
  
  9
  
  25
  
  
  
  9
  
  上海
  
  2
  
  0
  
  
  
  10
  
  江苏
  
  16
  
  50
  
  
  
  11
  
  浙江
  
  15
  
  36
  
  
  
  12
  
  安徽
  
  11
  
  60
  
  
  
  13
  
  福建
  
  10
  
  30
  
  
  
  14
  
  江西
  
  11
  
  50
  
  
  
  15
  
  山东
  
  19
  
  69
  
  
  
  16
  
  河南
  
  19
  
  73
  
  
  
  17
  
  湖北
  
  11
  
  40
  
  
  
  18
  
  湖南
  
  13
  
  49
  
  
  
  19
  
  广东
  
  17
  
  51
  
  
  
  20
  
  广西
  
  11
  
  33
  
  
  
  21
  
  海南
  
  3
  
  5
  
  
  
  22
  
  重庆
  
  5
  
  19
  
  
  
  23
  
  四川
  
  18
  
  60
  
  
  
  24
  
  贵州
  
  9
  
  38
  
  
  
  25
  
  云南
  
  12
  
  40
  
  
  
  26
  
  西藏
  
  5
  
  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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