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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各类学校应当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检查。现将相关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督促各类学校认真开展自查,并进行监督检查。 自查工作结束后,请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汇总自查结果,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件3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88330522、88330552 传真:010-88375603 邮箱:spyj@sda.gov.cn 附件: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略) 2.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略) 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统计表(略) 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统计表(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