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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旅行社经营公务接待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旅行社经营公务接待活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重庆市旅行社经营公务接待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对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促进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和《重庆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由财政拨付接待经费或自筹资金的节庆、会议、展览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与原则;坚持高水平、优服务、节约成本原则;坚持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原则。
  
  第四条 准入条件。根据公务接待活动的特殊性,为确保接待质量,满足接待要求,经营公务接待活动的旅行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出境游或四星级以上经营资质,并设有公务接待部门。
  
  (二)经营公务接待活动的旅行社工作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安全意识浓,参加过由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接待培训。
  
  (三)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完善,两年内无较大及以上旅游有效投诉,无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招投标工作。
  
  公务活动组织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定向发布投标邀请函,并根据市旅游局对参与投标旅行社的资质审查意见,组织完成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合同要素。
  
  公务活动组织方和中标旅行社签订的接待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接待人数、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住宿、交通、会务、就餐、购物、保险等服务项目,经费预算、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 、安全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公务活动组织方为委托方,市旅游局为旅行社资格审查方,中标旅行社为被委托方。
  
  委托方负责制订招标工作方案、招标书并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负责公务接待活动全过程的组织管理、质量监督、履约监控。
  
  被委托方负责全面履行所签订的合同。根据约定的接待工作要求和服务标准,制作旅行社接待工作手册,全面落实交通、餐饮、住宿、景区等各方面的接待工作安排,并建立接待活动档案。
  
  旅行社资格审查方负责会同市机关事务局,对被委托方有关负责人及导游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公务接待培训,监督检查被委托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受理委托方及接待对象的旅游投诉,严肃查处被委托方的违规行为。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旅行社资格审查方会同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履行接待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比,并作为下次竞标同类活动的参评条件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可根据公务接待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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