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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9)66号文认真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西实际,就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做好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尤其重要。全省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暂行办法》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牵头做好参保人员跨省或省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把贯彻《暂行办法》作为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集中力量,统筹安排,全力抓好《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三、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专项宣传活动,把宣传工作做在前、做到位。要总体筹划,突出重点,注重对转移接续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面对面宣传和政策解读释疑;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既注重利用平面、电子媒体,也可印发小册子、宣传单等;要深入到企业基层开展宣传,指导和督促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到车间、工地一线,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要注重政策宣传通俗易懂,做到政策口语化、权益数量化、流程形象化,通过举实例、算细账等方式,让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看得明白,心中有数;要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络,大力开展正面宣传,同时制订相关工作预案,积极妥善地应对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确保社会稳定。
  
  四、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原则上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间紧迫,必须下大力气、全力以赴抓好实施工作。各地要及时掌握《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转移接续实施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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