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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 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保的人员,凡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缴费账户”);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向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不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同时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告知单》(附件1),交予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 二、关于跨省就业参保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问题 (一)属于广西户籍,但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需回广西其本人户籍地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由其本人向户籍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二)原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满10年,但户籍地不在广西,且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外省的参保人员,因在各省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需回广西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由其本人向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三、关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地流动就业参保的缴费账户和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转出问题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跨省转出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基金划转,由参保人员在广西最后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四、关于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问题 (一)关于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1998年1月1日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转移;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五、关于跨省转入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问题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广西行政区域内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在各参保地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广西相对应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以前按上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六、关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之间流动就业并参保的,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我区原统一设定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不再使用。 其办理流程为: (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时,须填写《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关系建立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