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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酒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业务优势,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层面,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整体功能效用。对林业重点县(市、区)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探索建立乡镇、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及流动服务点模式。
  
  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农村地区网点多、服务面广、面向"三农"的优势,积极开展林农贷款,探索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新思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酒泉市分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优势,探索与政府、专业担保公司、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的新模式,加大林业信贷投入。中国农业银行酒泉市分行要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酒泉市分行应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适当配备和充实基层一线信贷人员,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强化服务和产品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商业性金融合作途径,采取信贷业务联合、贷款委托管理等方式延伸对林业的服务。
  
  三、拓宽林业发展融资渠道
  
  (一)大力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鼓励和引导发展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市、区)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金融市场体系。
  
  (二)充分发挥直接融资对林业发展的作用。人民银行要大力宣传短期融资券、集合债券等债务型融资工具,提高林业企业对债务型融资工具的认识,充分发挥直接融资在林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型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三)积极探索培育林业发展基金。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积极培育我市林业发展基金,支持地方设立政府出资或参股为引导、吸纳民间资金和国外资本为主要力量、市场化运作的林业发展基金。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各县(市、区)要把林业保险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业保险统筹安排,按照兼顾财政补贴能力、林农缴费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逐步通过建立保费补贴制度等政策手段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农保险意识。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参加森林保险的投保人,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林业贷款贴息、优先发放贷款等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在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完善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引导作用,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发放林业贷款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林业信贷资金需求的预测,合理摆布和调配支农再贷款额度,额度不足的县(市、区)可向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申请追加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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