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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长春市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统筹规划,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投入资金,对农村田、水、路、林、村、房等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二)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公开透明; (三) 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 (四) 坚持先建后拆,保障村民居住条件; (五) 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国土、发改、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业、人社、监察等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成的长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政策研究、监督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各类资金,全程监管资金使用。 市发改、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和设计的审查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就业安置。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监察。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项目申报、招投标、施工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编制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要与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防疫、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等制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项目备选库,实施的项目应从备选库中筛选。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备选库中推荐实施项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推荐的项目组织相关申报材料; (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查; (四)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经批准公布后,应冻结项目区内的土地权属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十一条 申报备选库项目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 (二)初步设计方案; (三)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项目区内乡(镇)、村群众的意见; (五)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踏查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实施项目的材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立项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区地形图、工程布局规划;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查报告; (四)项目区影像资料;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设置现场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监控项目投资进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制。项目涉及的测绘、设计、工程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中的水利、道路、桥涵等主体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合同制。所有合同均需要上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