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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函[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的意见的通知(20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8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资金管理实行属地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函〔2007〕5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的意见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市编办《关于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泸编办发〔2005〕20号)和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防科工委发电〔2006〕41号)的要求,为切实抓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现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作进一步明确。
  
  一、根据市编办《关于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泸编办发〔2005〕20号)精神,市经济委员会承担国防科工部门的职责,负责泸州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转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二、根据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防科工委发电〔2006〕41号)精神,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单位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全面责任,在业务上接受市经委的指导。同时与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机关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三、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任务分解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泸州江阳化工分公司)、泸州安翔民爆物资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川南机械厂等企业和单位在龙马潭辖区内,由龙马潭区经济和商务局负责以上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泸州横江化工分公司、泸州安翔民爆物资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等单位在泸县辖区内,由泸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以上民爆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泸州安翔民爆物资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合江经销点在合江县辖区内,由合江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泸天化(集团)公司、泸州安翔民爆物资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纳溪经销点等企业和单位在纳溪区辖区内,由纳溪区经济和商务局负责以上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泸州安翔民爆物资有限公司叙永县分公司在叙永县辖区内,由叙永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六)泸州安翔民爆物资有限公司古蔺县分公司在古蔺县辖区内,由古蔺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依法行政,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加强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市场的监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销售;要加强民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的违法行为。各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销售,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及《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民用爆破器材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5〕134号)规定的价格,对乱收费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非法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市经委将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惩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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