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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70号
【颁布时间】 2009-04-02
【实施时间】 2009-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南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2009年南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为做好2009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南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查工作。
  
  组 长:黄润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谭玫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刘志烈  市财政局局长
  
  高 新  市建委主任
  
  黄礼新  市水利局局长
  
  李 耕  市交通局局长
  
  苏绍荣  市民政局局长
  
  全文杰  市气象局局长
  
  任叙新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建湘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
  
  王奕勘  广西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任叙新兼任。
  
  二、主要目的
  
  通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现状、分布和发育特征,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大检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汛期来临前,组织并将任务落实到各社区,责任落实到人,要对辖区内各单位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进行大检查,掌握辖区地质灾害的现状、分布和发育特征,并于4月1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将于4月底组织督查。
  
  (二)加强协作,做好雨情、水情的测报工作。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气象、水文、水利、广西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作,认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利部门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作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遇紧急情况要以最快速度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的群众,为防治和减少地质灾害创造条件。
  
  (三)加强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特别是对地质灾害高发区、危险区的实时监测。要充分发挥我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的职能作用,通过监测、会商,确定危险区域,标明危险等级,发布预警通告。要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四)要保障灾民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可就医。各级人民政府对已发生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防御地质灾害预案,制定紧急避让措施,选择好安置点,组织好紧急撤离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千方百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解决好他们的生活问题,确保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就医。
  
  (五)抓紧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掌握地质灾害的现状、分布和发育特征,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尚未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努力减少人类工程活动等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或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比率,防患于未然。
  
  (六)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放在首位,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要迅速赴现场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防止灾情扩大,把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确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预警,对重大隐患区域防范、整治工作加强现场指导和督查;气象、水文、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雨情和水情预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灾情预报工作;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民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就医;财政部门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经济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的巡查,确保下游群众的安全。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生灾情要按照灾情速报制度及时报告,对因人为因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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