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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商贸[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将《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2009年度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本市典当行业年审工作总结电子文档,发送到gdpa_2006@163.com。我委将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对各地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核查和汇总,并对全省典当行业经营进行统计。
  
  (四)4月10日前完成对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并对年审情况进行通报,年审合格的,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处理原则
  
  (一)对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我委将在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签署年审合格意见,确定合格典当企业类型(A类为正常经营、管理完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B类为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经指正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B类典当企业。
  
  1.2009年度连续二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季度信息,或者经指正仍未按表一、二、三内容要求填写的典当企业。
  
  2.当票填写不规范,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典当企业。
  
  3.发生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等情况),没有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典当企业。
  
  4.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违规经营的典当企业。
  
  (二)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典当企业。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5.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6.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年度财务和财务审计报告的。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典当企业根据年审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年审材料及相关证照,填报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在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略)
  
  2.2009年度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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