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办[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地处闽西北山区,年平均雷暴日多达70-90天,是我省雷电高发地区,因雷电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6-2009年全市共发生900多起雷灾,造成10人死亡,6人受伤,引发火灾6起,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约4000万元。为进一步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努力减少雷电灾害事件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市、县两级气象局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各地、各有关单位必须予以积极配合,确保公共安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站)、气库(站)、输送贮存油气场所、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仓库以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
  
  (四)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10层以上或高度24m的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物流中心、发电站(水力、火力、风能)、核电站、水泥厂、机场、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六)三明市及其辖区内各县(市、区)发改委(局)设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三、进一步强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防雷安全意识不强、防雷安全设施薄弱、防雷技术规范贯彻执行不够到位是目前全市雷电灾害多发的主要原因。为此,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初步设计审核、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并对审核和验收的结果负责。要确保其防雷装置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经防雷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对未经防雷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同时,各县(市)政府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四、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气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科学、有效。所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每年检测一次制度,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合格的,由当地气象部门对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后发给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检。
  
  五、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地要按照《福建省气象条例》的规定,将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投入。特别是要按照雷电灾害防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防雷装置。各级气象局部门要在基层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要在学校、医院、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提供技术指导等雷电灾害防御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装置。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