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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09-2010年榨季蔗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蔗糖生产指挥部,各制糖企业:
  
  我市蔗糖生产2009/2010年榨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是近段时间来,周边的大寺糖厂、平吉糖厂、贵港糖厂等以及市内的个别糖厂在利益驱动下,与蔗贩子相互联合,在明阳蔗区、大塘蔗区、黎塘蔗区及横县的一些蔗区出现跨蔗区抢购甘蔗现象,甘蔗外流内乱十分严重,有的还组织、煽动群众冲击维护蔗区管理的执法人员,极大地影响到社会治安的稳定,同时也使我市的财政收入和企业效益遭受较大的损失。为了保证榨季后期“砍、运、榨、销、种”等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2009/2010年榨季蔗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蔗区管理,防止原料蔗外流内乱。各县、区成立的维护蔗区正常生产秩序的督查小组要立即开展本辖区内蔗区管理工作,加强督查组力量,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工商、公路、交警等执法部门对贩运甘蔗的行为及其运输车辆要从重从严处罚,财政、制糖企业要保证督查工作的运行费用。各县、区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县(区)的实施细则,切实把蔗区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糖料蔗价格政策。制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2009/2010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凡是高于规定糖料蔗收购价格部分、超出本蔗区合理运距的甘蔗运费和以变相方式加价或补贴部分均不能计入产品成本,违者由南宁市税务部门予以查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榨季指挥部要组织人员经常到蔗区、企业检查,凡发现在本辖区内有甘蔗外流现象,要及时收集证据,包括照片、录相等,同时要了解外流的方向、目的地。如果外流到本市内糖厂的,要及时提供证据给市榨季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甘蔗外流到市外糖厂的,要先将证据提供给市榨季指挥部,由市榨季指挥部向自治区糖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自治区糖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
  
  四、建立驻厂员制度,做好各企业糖料蔗收购秩序的监督工作。市指挥部从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制糖企业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不定期派驻市内各糖厂,一方面配合自治区督查小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对市内各糖厂进行监督。
  
  五、狠抓甘蔗种植工作,确保甘蔗种植面积和下个榨季的原料蔗产量。出现跨地区贩运甘蔗的违法经营活动,主要问题的根源是部分糖厂蔗源不足,为了追求本企业的利益,不顾大局,高价抢购甘蔗所致。各县区、企业要从大局出发,经营业好自己的蔗区,发展好本蔗区原料,满足本企业要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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