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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子门票及纸质门票发票印制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电子门票印制价格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关于电子门票作为发票管理的问题。鉴于全省各景区已普遍推行税控打印发票,IC卡、磁卡、条码卡、光盘等非纸质门票仅作为景区内部通行媒介,不具有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基本功能(如同宾馆房卡、乘车公交卡一样),为避免景区企业重复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对非纸质门票比照发票收取任何费用。
  
  二、全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印制发票的印制价格(工本费)务必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性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00号)和《关于核定销售新增发票价格的函》(湘价函[2008]85号) 的规定执行。地方税务机关对非纸质门票要求到定点企业印制,必须与景区签订协议,收费标准报我局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格水平的原则核定。
  
  三、你局征管处以征便函[2007]01号越权批复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纸质发票、电子条码门票、IC卡门票以及防伪定额发票价格的批复》已经你局撤消,但少数基层地方税务部门仍存在自立项目收取发票监制费、电子门票印监制费和提高标准收取纸质门票以及税控打印发票印制工本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请你局督促纠正并在2010年2月底前将多收费用无条件退还相关企业,否则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按乱收费查处。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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