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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制水、输配水等环节中的合理水损可计入成本。各级价格、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和各类用水比例的考核。
  
  (一)“水厂自用水”是指水厂生产所需的必要损耗,其合理损耗率为5-10%。
  
  (二)“产销差率”是指供水企业的供水量与售水量之差与供水量之比。城市供水企业未实现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户家庭并按表计量收费的,其合理产销差率为18%;实现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户家庭,直接抄表到户率达到50%以上的,其产销差率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能超过26%。上述指标中包括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已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实行装表计量并实施收费的,应在上述产销差率中降低2-3%计算。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用水实行优惠的水费,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价格形式制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实行“两部制”、“三阶梯”水价。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价格的计算方法为:
  
  (一)基本水价(平均水价)=(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售水量;
  
  利润=企业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税金为同期的税金总额;
  
  售水量为同期的售水量。
  
  (二)各类水价的计算: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本水价(平均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居民生活用水比价系数+(非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非居民生活用水比价系数+(特种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特种用水比价系数)]
  
  其它各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类用水比价系数;
  
  分类售水量均为同期的售水量。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计量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阶梯式水价体现多用水多付费原则。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2、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3、容量基价=(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制水能力;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6、计量水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7、计量基价=〔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实际售水量。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2、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每户平均人数按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人数确定。
  
  第十五条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确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各级水量基数按国家和省有关用水定额并结合促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城市可实行季节性水价。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应超过基本水价的20%。
  
  第十七条 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应与国家或省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发布的实行计划用水超定额加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实施伴随自来水水费代征的,其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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