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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切实加强“中国山西”门户网站及厅门户网站各项政民互动栏目信息回复工作的管理,确保政民互动信息回复的权威性、时效性,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解决群众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和省政府办公厅《“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文件的要求,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实际,我们编制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制度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切实加强“中国山西”门户网站及厅门户网站各项政民互动栏目信息回复工作的管理,确保政民互动信息回复的权威性、时效性,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解决群众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和省政府办公厅《“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文件的要求,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民互动信息,是指“中国山西”门户网站的“省长信箱”、“在线投诉”等栏目和厅门户网站的“厅长信箱”、“网上投诉”、“答疑解惑”等栏目的信息。
  
  第三条 政民互动信息的回复流程如下
  
  1、厅信息中心指定专人从“中国山西”门户网站和厅门户网站收集有关信息交厅办公室;
  
  2、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批转相关处室、局、单位;
  
  3、各处室、局、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信息处理完毕后,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分管厅领导签审,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交厅办公室;
  
  4、厅办公室将回复信息交由厅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第四条 各处室、局、单位收到政民互动信息后,应指定专人按时效认真处理有关信息。
  
  各处室、局、单位可以直接处理的政民互动信息,在收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反馈意见;需要有关部门调查、协调处理的,应在收到信息后2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反馈意见;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厅信息中心每月要对政民互动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并报有关领导,同时做好归档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卡片
  
  编 号 :
  
  
  
  
  
  信 息 来 源
  
  
  
  
  
  信息送达时间
  
  
  
  
  
  信息回复时限
  
  
  
  
  
  信 息 摘 要
  
  及 要 求
  
  
  
  
  
  拟 办 意 见
  
  
  
  
  
  领 导 批 示
  
  
  
  
  
  办 理 情 况
  
  
  
  
  
  领 导 签 审
  
  
  
  注:1、政民互动信息回复需按照时限要求进行处理。
  
  2、回复信息和办理情况需填入“办理情况”栏。如字数超出,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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