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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请示》(兰政发〔2009〕118号)已由省政府批转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对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适当进行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将兰州市直管公房月平均租金标准由现行的0.90元/㎡调整为2.00元/㎡。
  
  二、公房租金标准调整后对承租户中的低保户要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增加其负担。
  
  三、具体的公房租金标准要根据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意见的通知》(甘价房地〔2000〕230号)规定,在平均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结构、地段、楼层、朝向、装饰设备等因素的调节系数进行计算,各项调节系数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测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显著地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
  
  五、调租后增加的租金收入要逐步用于弥补历年的亏损,并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危旧房屋的维修改造,严格加强管理,严禁挪作他用。省发展和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租金标准及租金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要不断进行机制体制创新,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不断完善公房租金和维修管理等制度。
  
  七、调整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政策性强,虽然承租户少,但是还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此项政策出台时要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群众和媒体做好正面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疏导和妥善处理好新标准实施后出现的各种问题,使这项政策顺利实施。
  
  八、此项政策实施后,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统一的公有住房租赁价格管理政策和制度。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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