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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审核要求 核准机构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管理具体要求,履行项目核准职责。同时,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文件文本等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核准文件抄送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五)核准变更 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核准变更的规定办理。 三、作为总体项目配套建设内容一并立项的单位租赁房项目 单位租赁房作为总体项目配套内容一并建设的,统一纳入总体项目一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再单独审批或核准。 建设单位在申请总体项目报批时,应当明确说明单位租赁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比例等,并附根据项目审核权限由同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认定意见。 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管理具体要求,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职责。审核项目时,需一并审核配套建设的单位租赁房建设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