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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掌握全省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规范税收征管,夯实税源基础,保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省政府决定于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以下简称税源普查工作)。为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心,通过税源普查工作,挖掘税源潜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提供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税源普查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质量和效率相结合、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对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开展实地拉网式税源普查,全面摸清全省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实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和稳定增长。
  
  二、普查范围和工作内容
  
  此次税源普查范围是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普查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否明确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普查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四)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五)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源普查的指导、监督、调度、复查、抽查和总结等项工作。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是税源普查工作的主体,负责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普查工作分为7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各级地方税务局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开展税法宣传。省、市地方税务局将《通告》、《登记表》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发布。
  
  (二)自查阶段(2010年7月-8月)。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对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并于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
  
  1.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从测绘、国土等部门取得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地图,结合本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并相应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交叉普查。
  
  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用GPS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的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等账簿,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对出租的房产,要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准确。
  
  4.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整理、归类,确定纳税人,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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