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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实际纳税人对《登记表》进行变更,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6.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7.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须采用GPS等工具进行拉网式测量。
  
  (四)验收阶段(2011年8月)。主管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地方税务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复查阶段(2011年9月)。市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主管地方税务局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六)抽查阶段(2011年10月-11月)。省地税局对各市抽取1个以上主管地方税务局的1-3个区(片)或街(路),逐户进行抽查验收。
  
  (七)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2月)。省地税局对全省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向省政府上报全省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四、处罚措施
  
  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普查阶段,对主管地方税务局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将税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行研究部署。要成立由地税、房产、国土资源、公安和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依法推进,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建立有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本地区税源普查实施方案,指导、组织和实施税源普查工作。省、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处(科、室)和数据管理中心等作为税源普查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做好日常工作。
  
  (二)精心组织。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做好《通告》、《登记表》的印制与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新闻媒体,地税部门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开展税源普查的宣传和有关政策指导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要加强对税源普查工作的指导和调度。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按照税源普查的阶段性工作要求,每两个月向市地方税务局上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市地方税务局每两个月汇总全市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并上报省地税局。
  
  (三)责任追究。对各级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税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没有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或没有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工作的,没有对金税三期《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税源普查验收合格率、复查合格率、抽查合格率达不到95%的,上级地方税务局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责任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人员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政策的,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保质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是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坚持依法治税,及时反馈和解决税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税源普查工作。
  
  省地税局
  
  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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