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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6-02
【实施时间】 2010-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省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和生产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确保有限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
  
  耐火粘土和萤石是不可再生的宝贵矿产资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必要从矿山开采、生产计划管理、税收、环保、产业准入、出口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控制缩减开采量和生产量。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尽快采取具体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扭转近年来一些企业过度开采和生产加工,导致资源保有储量快速下降、环境污染严重的现象,确保有限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耐火粘土、萤石开采和生产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管理,实行开采和生产双重总量控制
  
  为实现我省耐火粘土、萤石开采量和生产量相互衔接且逐年有所减少的目标,必须对耐火粘土、萤石实行开采和生产双重总量控制。从今年起,按照国家相关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国土资源厅负责将耐火粘土、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相应的矿山开采企业并严格执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将生产指令性计划分解下达到相应的生产企业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做好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生产指令性计划的衔接,并按年度将上一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指令性计划的执行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明确要求,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严格按照耐火粘土、萤石采选、加工行业在规模、技术、能耗、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准入管理。耐火粘土、萤石采选、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符合省和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防止盲目投资,扩大产能,并按照规定期限淘汰工艺水平低、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支持耐火粘土、萤石采选、加工企业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推广高效率、低能耗、环保型新技术、新工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有实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
  
  四、落实责任,加强部门监督检查
  
  省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对耐火粘土、萤石采选、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数量超过当年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削减下一年度的指令性计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受理新的耐火粘土、萤石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加强开采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开采指标超过当年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削减下一年度的开采指标。要整顿和规范耐火粘土、萤石开采秩序,依法淘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的开采企业,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环境保护厅要依法制定有关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环保监督规范,将耐火粘土和萤石相关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企业环保状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对尾矿处理的监管,并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报经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成都海关要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确保相关出口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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