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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食字[201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6-04
【实施时间】 2010-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现就做好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对于履行食品市场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法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好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卫生部等六部委局《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和总局《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以全国12315申诉举报网络综合分析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主要是:奶制品、月饼、白酒、矿泉水、食用油、葡萄酒、蜂蜜、膨化油炸食品、果汁饮料、果冻、果脯蜜饯、酱油等。各省(区、市)工商局根据总局的安排,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特别要按照当地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抽样检验食品的重点和要求,针对当地区域性、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消费特点,突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店等场所,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相关重点食品品种,切实组织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化水平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既关系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各省(区、市)工商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严格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规范和信息发布与管理,切实加强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市场监管执法。
  
  各省(区、市)工商局要按照总局要求,切实规范食品抽样检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食品抽样检验信息和汇总分析情况,并抄报总局。对总局部署的抽检食品品种,要在抽检结果依法确定后,按时将抽检结果统计以及有关处理工作情况报送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上报途径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政府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http://219.142.64.180:9080/spjg;联系人:肖均元,联系电话:88652616,68031559)。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经费由各省(区、市)工商局申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总局根据各省(区、市)工商局抽检工作和抽检信息报送情况,给予一定的抽检费用支持。总局将结合区域特点,对上报的抽检信息进行综合汇总,研究分析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状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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