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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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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有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和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特别是智障人员等符合救助政策的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区(县)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工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举报投诉。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
  
  (三)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做好舆论引导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机制。要及时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助调查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探索建立加强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严重违法企业,避免个案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6月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表(见附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专项行动期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部分区(县)进行督察调研。各区(县)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联 系 人:于洋、司佳
  
  联系电话:23030867
  
  传真:23030867
  
  电子邮箱:tjldjc@126.com
  
  附件:1.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略)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略)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总工会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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