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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二)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实地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书;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方案载明活动的承办者,举办的日期、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 (七)其他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相关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承办者制订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