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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已在我省范围投入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有效地防止了发生货运业税款转引、虚开发票等现象。近日来,个别地区纳税人反映地税机关不受理代开货运发票,给纳税人造成了许多不便,损害了地税形象。为进一步规范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行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地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地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管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利益所采取的有力举措,也是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必须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采取措施,全面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55号)文件精神,必须为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切实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明确货运发票管理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岗位职责。省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代开货运发票情况,如有纳税人举报地税机关不代开货运发票现象的发生,省局将严格追究该地税机关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办事人员的责任。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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