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124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夏粮收购在即,现就做好2010年夏粮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敞开收购,提高收购价格,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坚持敞开收购、敞开直补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中储粮新疆分公司,下同)要坚持敞开收购,对农民愿意交售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做到应收尽收,严禁拒收、限收、停收,严禁压级压价,克扣农民,也不得随意提级提价,扰乱市场。执行按种粮农民(含兵团团场)交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小麦数量给予每公斤0.2元的财政直补政策。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拨付农户,对确因缺乏金融网点而暂不具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乡镇,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并及时将补贴发放数录入中国农民补贴网。
  
  (二)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将2010年全区小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在2009年基础上每公斤提高0.06元,即白小麦(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公斤1.80元,红麦、混合麦为1.74元,相邻等级差为0.03元,具体价格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昭苏、特克斯、拜城和巴里坤县由于小麦品种的问题,其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格可略低于全区统一价格,具体价格由以上各县所在的地州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粮食部门确定。
  
  二、加强收购指导,强化产销合作,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自治区安排30亿公斤小麦收购指导性计划,按照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40%、中储粮新疆分公司60%的比例分解下达各地。并由各地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收购库点,明确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各直属库的收购数量,落实收购责任。同时,下达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番辖区的自治区地方储备粮承储库轮换收购计划,由各地落实具体收购范围,当地财政部门凭上述地储粮承储库的收购票据向售粮农民据实兑付直补资金。具体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粮食、财政、农发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联合下达。
  
  三、坚持顺价销售,积极腾并仓容,提高粮食收储能力
  
  今年我区粮食收储压力较大。各地要按照顺价销售原则,加大库存粮食销售力度,保证我区市场粮食供应充足。要抓紧做好腾仓并库、空仓消毒、设备检修、器材准备、检化验仪器校对和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库存压力大、仓容偏紧的地方,要提前备足物资器材,通过采取扩大露天存粮、租借社会库房等措施提高企业收储能力。各地粮食购销企业要提前落实收购直补订单,及时做好分析预测,根据收购数量和价格,及早报送收购资金需求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要早做准备,及时、足额保证收购资金贷款,严防出现打“白条”现象。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夏粮收购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夏粮收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发展改革委、工商、粮食、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好夏粮收购秩序。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中储粮各直属库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严格执行自治区粮食政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步调、统一价格,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