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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综[2010]8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重新审定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59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市级每例3500元,区(县)级每例3000元。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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