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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为了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扩大法律援助组织网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的便民性,根据浙司〔2010〕3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与浙司〔2010〕30号文件精神制订的《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规则》(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法律服务机构间的沟通与交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研究落实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制度。加强指导,推动全市各法律服务机构切实开展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加强培训,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将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援助业务知识、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台账编制等,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水平与为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各法律服务机构要明确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在宣传栏或显眼位置悬挂“法律援助申请接受点”标识,将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程序等内容上墙公示,在开展日常业务过程中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代为接受、初审的法律援助案件情况、法律援助接待、宣传情况等。 四、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尝试新方式、新方法,扎实推进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在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纳入我市法律援助四级组织网络体系,开展常态性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要抓落实、创特色,对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可以作为创新工作申报,并及时报送市司法局。 五、全市要认真落实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制度,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适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台账进行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地司法行政系统、各法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体系。 附件: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规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扩大法律援助组织网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便民性,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全省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的通知》(浙司〔2010〕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宁波市内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代为接受。经初审合格,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申请材料;情况特殊的,可向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报送。 第二章 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范围 第四条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 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九)请求给付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请求给付因雇用关系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一)请求给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一)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起违约之诉的; (十二)请求给付因伪劣农药、种子、化肥造成的损害赔偿的; (十三)请求给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种植、养殖业损害赔偿的; 第六条 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