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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许[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 2010-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一律加大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要求整改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销售,并采取下架、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措施;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先采取责令停产和召回、封存产品等措施,再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对重点案件要限时督办,及时曝光。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高压态势
  
  要加大专项检查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及时曝光违法企业和违法产品,及时报道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鼓励消费者和企业广泛参与,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及时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拓宽举报渠道,动员各方力量进行监督,不断推进专项检查工作,形成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报送信息
  
  要加强专项检查信息报送的责任意识,按时、准确、全面上报检查情况。在集中检查阶段,各省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信息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专项检查总体进展、查处重点、典型案件、难点问题等情况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同时填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月报表》(附件1)或《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月报表》(附件2)。每月10日、25日前,分别报送前半月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违法违规案例处理情况、有关工作建议等信息。重要紧急信息随时报送。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尚未交接的省级局,应将本通知转送所在地卫生厅(局),同时加强与卫生厅(局)的协调和沟通,共同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国家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部分省级局专项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联系人:余超(保健食品处),陈张好(化妆品处)
  
  电话:010-88331108,88330422
  
  传真:010-88374394,88373268
  
  电子信箱:yuchao@sda.gov.cn, chenzh@sda.gov.cn
  
  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月报表
  
  2.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月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月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监督执法情况
  
  数 量
  
  单 位
  
  
  
  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家
  
  
  
  出动检查人员
  
  
  
  人次
  
  
  
  出动检查车次
  
  
  
  辆次
  
  
  
  检查保健食品品种数
  
  
  
  种次
  
  
  
  抽验保健食品品种批次
  
  
  
  批次
  
  
  
  检出非法添加保健食品
  
  
  
  种次
  
  
  
  发现未按批准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生产
  
  
  
  家
  
  
  
  发现标签标识、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
  
  
  
  家
  
  
  
  发现未按规定实施委托生产
  
  
  
  家
  
  
  
  责令停产停业
  
  
  
  家
  
  
  
  吊销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家
  
  附件2:
  
  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月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监督执法情况
  
  数 量
  
  单 位
  
  
  
  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
  
  
  
  家
  
  
  
  出动检查人员
  
  
  
  人次
  
  
  
  出动检查车次
  
  
  
  辆次
  
  
  
  检查化妆品品种数
  
  
  
  种次
  
  
  
  抽验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批次
  
  
  
  批次
  
  
  
  检出非法添加化妆品
  
  
  
  种次
  
  
  
  发现生产记录缺失、不完整
  
  
  
  家
  
  
  
  未建立化妆品包装材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家
  
  
  
  发现标签标识内容不符合要求
  
  
  
  家
  
  
  
  责令停产停业
  
  
  
  家
  
  
  
  吊销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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