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四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 ( 二O一 年第季度 ) 填制单位: 省(区、市)财政厅(局) 节能服务公司 用户单位 合同约定情况 实际履约情况 地方有关部门确认节能量 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合同号 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投资 年节能量(节能能力) 节能收益 节能效果监测计量方法 项目完工时间 实际到位投资 年节能量(节能能力) 节能收益 应奖励资金 已拨付资金 其中: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总投资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节电量 节油量 节气量 节煤量 共折合标准煤 总收益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收益 第一年分享 第二年分享 第三年分享 以后年度分享 总投资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节电量 节油量 节气量 节煤量 共折合标准煤 总收益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收益 计量单位 万元 万元 千瓦时 吨 立方 吨 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千瓦时 吨 立方 吨 吨 万元 万元 吨标煤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 计 * * * * * 附2: 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 (二O一年) 填制单位: 省(区、市)财政厅(局) 节能服务公司 用能单位 项目改造主要内容 项目完工时间 项目投资 项目年节能量(节能能力) 项目节能收益 应拨付奖励资金 已拨付奖励资金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末结余 总投资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节电量 节油量 节气量 节煤量 折合标准煤 总收益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收益 小计 中央财政奖励 地方财政配套 小计 中央财政奖励 地方财政配套 计量单位 万元 万元 千瓦时 吨 立方 吨 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 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