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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0]663号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 2010-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为加大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狠抓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政策落实到实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同时,省上也将出台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为全省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政策保障。
  
  二、制定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或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发挥产业政策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国家和省上将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同时各市也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减少社会投资的政策风险。
  
  三、扩大绿色信贷,支持循环经济发展。银行金融机构要调整信贷结构,扩大对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绿色信贷规模,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和重大循环经济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对由国家、省级政府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示范市、园区(示范基地)的循环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四、拓宽融资途径,促进循环经济企业直接融资。建立省、市、区梯级培育和职能部门间联合培育上市资源工作机制,选择一批对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和有较高成长性的循环经济企业,充实上市后备企业库。对已列入上市名单的循环经济企业加紧前期培育及辅导。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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