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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环境准入标准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切实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在项目审批中,要坚持总量削减和达标排放的原则,按照“上大压小、提标进园”的要求,促进老企业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为高新技术产业落户园区腾出环境容量。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有利于保民生、调结构、促转型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对高能耗、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从严把关,坚决管住新上项目;对建设项目实施从环评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新上项目环保“三同时”措施到位,运行稳定达标。 (三)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监控镇区所有排污企业,严格排污许可证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协调设立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积极治理污染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偷排、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严肃查处。各企业要按规范在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仪器,环保部门要通过对污染源实时在线监控,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完善环保机构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要合理划分市、县、镇环保机构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镇区大气、水、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充分掌握镇区环境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环保投入机制,确保环保机构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环保部门和各企业要针对性地制订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处置水平,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服务。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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