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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491号
【颁布时间】 2010-06-04
【实施时间】 2010-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三门疏港公路连接线工程浬浦镇草头村牛山下牛脚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三门疏港公路连接线工程新设置采矿权的请示》(台土资〔2010〕66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三门疏港公路连接线工程浬浦镇草头村牛山下牛脚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1 个,暂定开采规模160 万吨/年,暂定开采期限2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 坐标系)为:X :3211560,Y:21372880。
  
  二、拟设采矿权为省发改委浙发改综基〔2010 〕223 号文件批复的省重点项目三门疏港公路连接线木杓至南嘴头工程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需求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9〕38 号)文件精神,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此要作出书面承诺。
  
  三、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57 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需求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9 〕38 号)的规定,做好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到省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拟设采矿权位于《三门县矿产资源规划》其他区,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 年。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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