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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482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煤山石灰石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长土资〔2010〕36号)和《关于要求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补缴历史欠缴采矿权出让金的请示》(长土资〔201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同意调整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矿区范围及生产规模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10〕168号)和《关于做好国有及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6号),原则同意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和欠缴出让金的处置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名称: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煤山石灰石矿。
  
  2、采矿权受让人: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3、开采矿种:水泥用石灰岩。
  
  4、矿区范围:矿区范围由13个拐点圈定,面积为0.8116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230 米至125 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5、资源储量:经浙土资储备字〔2009〕60号备案的资源储量为4179.95万吨。
  
  6、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9年3个月。
  
  7、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原则同意采矿权出让所得(含欠缴部分)分三期缴纳,相关事项应在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二、你局应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57号)规定的程序实施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地缴纳出让所得,并按浙财建字〔2008〕98 号文件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本批复有效期与经审查备案的采矿权评估报告(浙土资矿评备〔2010 〕36号)有效期一致,逾期自行废止。
  
  附件: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煤山石灰石矿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1980 坐标系)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
  
  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煤山石灰石矿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1980 坐标系)
  
  
  
  
  
  点号 X Y
  
  
  
  1,3440869.834,40471968.770 2,3441069.835,40472176.769 3,3441044.837,40472539.769 4,3441059.839,40472800.769 5,3441412.839,40472863.767 6,3441533.841,40473089.766 7,3441651.841,40473203.765 8,3441471.844,40473535.767 9,3441148.843,40473418.769 10,3440827.840,40472993.771 11,3440578.838,40472668.772 12,3440479.836,40472343.773 13,3440499.834,40471979.773
  
  
  
  自230 米至12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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