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矿整合办[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6-10
【实施时间】 2010-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矿区整合的意见

省地勘局,有关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有关探矿权人:
  
  《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为加快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矿区整合工作,现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紧组织编制整合方案。拟整合矿区的探矿权不是直接拼合的、或直接拼合但范围有扩大或调整的,应编制整合方案(主要包括扩大或调整的依据、矿区拐点坐标和面积、勘查矿种等)。整合方案由探矿权人负责编制,6月20日前提交实施单位审查。实施单位在收到整合方案10日内完成整合方案的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拟整合矿区的探矿权直接拼合成新的矿区,范围无变化的,可不编制整合方案。但整合后的勘查区块面积应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二、重新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不论整合矿区范围有无变化,探矿权人都必须重新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三、及时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扩大或调整范围的整合矿区,市、县(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整合方案审查意见10日内出具探矿权设置意见书和实地核查表。探矿权人应按变更登记报件要求,及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附: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矿区整合的意见(略)
  
  
二○一○年六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