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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区政府作为解决商品专业市场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市场逐个进行研究,采取“一场一策”、分类实施的办法,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私营和个体经营户的利益关系。要进一步强调市场举办者是确保消防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市场举办者切实承担责任,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切实把不利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各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属地所有市场进行梳理归类,明确整治要求及完成期限,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各区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完善具体操作规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涉及市场名称登记证的申领、跨行业经营和地址变更等问题,必须由各区政府批复同意后予以办理,并报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由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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