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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 2010-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河道环境管护的通告

为了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不断改善河道水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六城同创”,实现环境建设与精神文明程度同步提高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河道环境管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城区河道是指城区内的河道及河道护栏、河堤、防洪墙、护坡等。
  
  二、拉萨市水利局是城区河道管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拉鲁湿地管理局负责北干渠、中干渠、流沙河等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工程、维护河道景观的义务。
  
  四、在城区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乱丢果皮、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设施的;
  
  (三)在河道管护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垃圾的;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擅自驶入或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
  
  (六)用器物敲打刻划护栏、防洪墙,在各种护栏及水质监测设施上拴靠牲畜的;
  
  (七)在迎水坡、亲水平台、码头、防洪墙等设施上张贴、喷涂广告或乱贴乱画的;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或动物尸体的;
  
  (九)从事捕鱼、游泳、滑冰、滑旱冰、玩滑板等危险活动;
  
  (十)其他影响河道环境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河道管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河道管护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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