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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函[2010]244号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 2010-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要规范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填写,检查和辅导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内容必须如实填开,纳税人购销品名必须一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具体品名和规格填写,不得填写货物大类。以销售钢材为例,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不能填写“钢材”,而应以钢材小类具体品名(工型钢、角钢、螺纹钢、碳结钢、合结钢、轴承钢、板材、原钢、普通线材等)填写,汇总开具的必须附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监控和管理,要求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和滞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要加大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折不扣的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逾期仍不改正的,停止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购货方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落实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
  
  凡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日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对小额零售业务且消费者未索要发票部分的销售额,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但要按日汇总开具等额普通发票,并附销售商品清单。
  
  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与交流,研究会计人员依法诚信纳税从业管理的相关办法,提高会计人员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企业会计人员违反税法的规定、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辖区内企业纳税人中进行通报,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依照信息交流反馈制度的规定提交财政部门处理,由财政部门视其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以及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通过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约束,增强会计人员责任心,防范“有货虚开”现象的发生。
  
  七、推行《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系统
  
  在商业企业领域内推行《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系统》,利用电子扫描、汉字识别和数据处理技术,将进项数据、销项数据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图像扫描,全面获取纳税人销售、购进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使购销双方的所有票面信息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发票信息库,系统就会自动进行商品排序、分类汇总、从而快速准确地实现商贸企业数据对比分析。通过对购销商品信息的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超范围开具发票的现象,是否存在多抵税款的问题,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从而高质高效地开展调查核实和纳税评估工作。
  
  八、强化预警分析应用,加强对疑点企业的纳税评估
  
  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应用预警评估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定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变动异常、现金结算占比偏高异常以及应收(应付)账款变动等指标进行分析,针对“有货虚开”的特点,深入分析该类纳税人指标异常的规律,开发应用评估分析模版,筛选重点行业,实施分类评估,全面深入分析核查该类纳税人的异常疑点,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人的“有货虚开”等涉税违法行为。对评估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虚开行为的,及时移交稽查环节查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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