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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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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旅游从业人员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旅游经营者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返还当事人费用,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旅游经营者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补交质量保证金。拒不补交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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