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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管委会会同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依据。 第九条 (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承担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二)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区域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统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处置申报管理。 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前款事务的日常管理;建设、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有权进行巡查和抽查。 第十条 (区内办事服务) 本市税务、工商、公安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驻办事人员;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现场办公。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登记) 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涉及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的,执行本市并联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海关监管) 下列情形可以根据海关规定实行分批送货、集中报关: (一)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货物出区进入国内; (二)国内货物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 (三)浦东机场综保区与本市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行货物流转。 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海关核准后,可以与海关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实现无纸通关作业。 在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可以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 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空、海运货物实施直通式管理模式,统一由驻浦东机场综保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检验检疫、签证和放行,并实施集中检验检疫、分批核销放行的便利化措施。 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货物实行“一线检疫、二线检验”的分类管理模式,入区实施检疫、出区实施检验;境外经浦东机场综保区出口的货物免于实施检验。 对于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或者浦东机场综保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之间销售、转移的应检物,免于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自用货物以及开展设计、研发、产品测试、进出境返修产品、设备租赁等业务所需的料件或者设施可以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十四条 (查验流程和方法的调整) 管委会和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按照保障安全和方便货物进出的原则,合理确定浦东机场综保区仓储区域与浦东机场货栈之间转移货物的查验流程和查验方法,建立必要的物流便捷通道。 第十五条 (监管协调) 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外汇、民航、口岸服务、工商、税务、商务、公安、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建立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监管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诚信管理) 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诚信评价高的区内企业适用通关等方面的便利措施。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 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外汇、口岸服务、信息化、工商、税务、商务、公安、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组织实施浦东机场综保区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区内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进出口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浦东机场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从境外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浦东机场综保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条 (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 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