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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做好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任务 (一)对市政府制定的46件现行规章中已基本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及存在其他问题的规章,提出清理意见。 (二)对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乡镇政府及各级各有关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设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涉及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2.对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协会、社团组织等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制定。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4.有效期未满,但使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5.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6.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7.凡未经审查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太原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李俊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张波(市政府秘书长) 窦力奋(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尹小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各级、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三、清理步骤 (一)各级、各单位自行清理阶段(6-8月) 市政府制定的46件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单位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清理意见,填写《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报市清理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协会等社团组织由其直接主管单位负责清理,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各县级清理办统计),提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统计表》;于8月底前将有关报表和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清理办。 (二)市清理工作领导组组织论证清理阶段(9-10月) 市清理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级、各单位清理意见进行论证,提出清理建议和意见。 (三)市政府审议及上报阶段(11月) 市政府对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进行研究审议,于12月1日前将全市清理结果报省,并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要求 (一)严格程序,依法清理。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抽调专人集中开展工作。要认真审查、依法审定、严格把关、防止疏漏;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做好清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单位可采取组织专题讨论、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企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中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二)加强协调,搞好衔接。各级、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搞好规章清理和地方性法规清理衔接工作,以保证规章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把这次规章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问题,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坚决予以修改或废止。 联系电话:4220329 联系人:王玉明 禹强 韩薇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略)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略) 3.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 4.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统计表(略) 5.太原市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略)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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