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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不断完善和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强化对礼花弹的日常监管。充分利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未取得礼花弹生产许可的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礼花弹生产活动;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向国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礼花弹。 (四)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礼花弹生产企业、进出口企业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出口检验、海关验放、燃放活动等各环节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涉及礼花弹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礼花弹生产企业控制数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礼花弹生产企业控制数量 序号 省/区/市 企业控制数量 1 河北 5 2 安徽 7 3 江西 7 4 河南 3 5 湖南 56 6 广西 7 7 重庆 2 8 四川 6 9 云南 2 备注:其他省(区、市)不再保留礼花弹生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