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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四[201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6-13
【实施时间】 2010-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订了《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机械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
  
  从现在起至2011年3月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集中组织开展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其中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至少完成50项国家和省(区、市)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是2008年以来机械等行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已竣工投产和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
  
  检查重点是建设单位是否有以下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
  
  2.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安全专篇,或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
  
  3.在总体竣工验收前,未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验收的。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至8月)。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2008年以来机械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档案。要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检查方案。要深入建设单位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自觉性。
  
  (二)自查自改阶段(9至11月)。
  
  有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程序要求,对2008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对照检查。对未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建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内容,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建设单位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将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情况和整改计划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三)督促整改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自行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整改情况,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没有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总结上报和抽查阶段(2011年2至3月)。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2011年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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