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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办[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06-13
【实施时间】 2010-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与装备是安全监管队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基础保障,是安全监管执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安全生产支撑机构是实现安全生产科学监管、依法行政和有效救援的重要技术平台。各地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改变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薄弱状况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努力实现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效能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二、加强沟通,落实好相关资金和政策
  
  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和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共同建立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与装备标准化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力争在当地政府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力争在办公用房、装备配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确保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与装备标准化建设顺利推进。
  
  三、严格管理,逐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与装备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在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与装备建成后,要形成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各类装备台账和相关使用、更新、报废制度,定期组织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与维修,严禁擅自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与装备的平台作用和支撑作用,更好地为安全监管工作服务,逐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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