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6-12
【实施时间】 2010-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强化新上项目的六个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行改造提升。二是重点加强对列入全国千家节能行动的31家千家企业和列入省百家节能行动的百家企业的管理与指导,建立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监管,对下达给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任务跟踪检查,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三是积极开展重点企业能效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
  
  (五)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重点抓好工业、建筑、农业、交通、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工业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能耗行业和能耗万吨标准煤企业为重点,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促进企业节能降耗。省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建筑领域以新建建筑为重点,强化对建筑节能的节能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农业节能减排以新建农户沼气为重点,加快建设步伐。交通、商业、公共机构节能,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力度。
  
  (六)创新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推动作用,有效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促进节能减排。省政府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各市州和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推进节能减排。积极稳妥的推进水电油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特点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合理的探索制定新型能源和再生能源价格,促进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培育壮大全省排污权交易市场。
  
  (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推进节能减排,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浪费能源严重的,要给予减用或停用能源,查封设备等手段;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实行重惩,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动员全民参与节能减排。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省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认真组织开展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解读节能减排政策,分析节能减排形势,传播节能减排知识,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
  
  (九)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各级政府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各市州要在6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市州,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工作;各级统计、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能源监测、计量和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