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6-12
【实施时间】 2010-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 号)和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开展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萤石、钨、锡、锑、钼等矿产(以下简称“萤石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越界勘查开采、超量开采行为;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开发秩序;集中整治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的重点地区;全面检查勘查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切实落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萤石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开展拉网式排查,集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二)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原登记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三)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四)深入清理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的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勘查的,责令退回其原范围内勘查;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超总量控制指标的按超出部分核减下年度指标。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六)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或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七)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八)补充编制矿产勘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对萤石等矿产布局不合理的多个毗邻勘查开采矿区,应补充编制勘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按规定报批。
  
  (九)建立“协管员”机制。由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确定一名专职协管员,负责落实辖区内萤石等矿产勘查开发的监管责任,将监管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举报电话等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并在采矿权告示牌中注明,探矿权也必须逐一设立相应的矿区监管责任牌。
  
  (十)严厉查处渎职、失职和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批准勘查、开采萤石等矿产,擅自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要既查事又查人,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2010 年11 月底前,全面完成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具体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清理排查阶段(6 月1 日至7 月31 日)
  
  1、全面完成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行为的清理排查,重点对越界开采、超控制指标开采情况严重的地区开展调查摸底;
  
  2、按《关于下达2010 年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0 年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2010 年度钨、锑、萤石等矿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完成责任书和合同书的签订工作;
  
  3、各有关市国土资源局将辖区内萤石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情况,开采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情况,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无证勘查开采行为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正式报省厅,同时附《钨、锡、锑、钼、萤石等矿产采矿权调查汇总表》(见附件1)、《钨、锡、锑、钼、萤石等矿产探矿权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省厅统一将所有萤石等矿产采矿权人名单和控制指标分解情况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