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6-11
【实施时间】 2010-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通知

[接上页]

  四、申报材料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2、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或出具的符合研发中心条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4、外资研发中心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且成立两年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
  
  6、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且成立不足两年以及2009年10月1日及之后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供有关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7、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设备采购原值支出表和清单、免表和海关专门缴款书,购置的国产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购置的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单;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2010年底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交货期限以及外资研发中心承诺设备在2010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
  
  8、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9、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监督和管理
  
  1、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上海海关每2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2、上海海关和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海关
  
  2010年6月11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