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战略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办的统一部署,先期在定西市漳县、甘南州临潭县开展了为期1年的试点,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为在全省全面实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探索出了经验。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省实际,建立科学、规范、简明、易操作的全省低收入人口识别机制及动态监管机制,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到户低保救助和开发式扶贫政策,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我省全面实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路线,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投身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中来,使其原原本本地掌握相关政策,确保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 2.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根据各试点县市区的贫困状况、贫困成因以及当地相关政策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差别,借鉴漳县、临潭两县试点经验,实行分类指导。 3.坚持按程序办事,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指标识别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以及公开公示制、民主听证制等制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4.坚持各尽其责,实现对试点地区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能动性,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试点地区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试点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试点范围。2010年,在全省4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迭部、碌曲、玛曲3个藏区县,参照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待的庆城县以及永登、靖远等6个“三西”县区和瓜州县、玉门市(特困移民集中乡镇)共55个县市区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 根据试点县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再部署其余省内非扶贫工作重点县市区的重点乡、村及全省面上低收入人口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 (二)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布执行。扶贫标准,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标准。 三、重点任务 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主要从程序、政策和管理3个方面入手,推进衔接工作,做到无缝隙对接。 (一)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试点县市区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政策的农民,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二)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政策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