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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0]96号
【颁布时间】 2010-06-13
【实施时间】 2010-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为了把好事办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必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建造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严把质量安全关口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使公共租赁住房建造过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市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由所在区县具体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把施工队伍依法确定、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及备案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直接相关的环节和关口,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督促公共租赁住房的参建单位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造的质量安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巡查,及时指导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市城乡建委将加强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强化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具有工期紧、任务重、要求高的特点。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重心靠前,主动关心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和完善建设手续,开辟手续办理的“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要主动与项目审批、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进行沟通和衔接,并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阶段性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三、加强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建设情况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造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要认真填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工程基本情况表》(附表),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本文件出台前已经开工的,要在6月20日之前补报。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按时填报附表,经审核无误盖章后,于收到建设单位报表后5日内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送。同时,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月盘点本地区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造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已开工工程数量、拟建建筑面积、工造建安造价、各单位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以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可附表)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按时收集各地报送的附表和月度建造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建立专门的档案,并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形成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月度建造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报告,于每月10日之前向市城乡建委报送,随时掌握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的建设动态。
  
  联系人:陈岳
  
  联系电话:63672059,63672060(传真)
  
  Email:cqjszjz@cqzjz.sina.net
  
  附表: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工程基本情况表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表: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工程基本情况表
  
  建设单位:(公章) 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安造价
  
  万元
  
  
  
  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高度
  
  
  
  
  
  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单位名称
  
  单位
  
  资质情况
  
  项目负责人
  
  资格情况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报告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
  
  
  
  
  
  
  
  
  
  质量检测机构
  
  
  
  
  
  
  
  
  
  备 注
  
  
  
  填报日期:
  
  注:1、每一个单位工程填报一次;
  
  2、如有分包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栏中一并填报;
  
  3、责任单位内容发生变动应重新填报并说明原因;
  
  4、填报日期为建设单位填写报送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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