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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535号
【颁布时间】 2010-06-13
【实施时间】 2010-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温土资〔2010〕120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厅《关于新设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9〕941号),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名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开采矿种: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3、矿区范围:矿区范围由1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2064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205 米至10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4、资源储量:经浙土资储备字〔2009〕67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中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 )为132.2千立方米(337.2 千吨);宕渣矿7607.6千立方米(17074.6千吨),(石料+ 宕渣)合计7739.8千立方米(17411.8千吨)。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6年。
  
  6、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同意采矿权出让所得分三期缴纳,第二、三期应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逾期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迟延支付款额的2‰征收滞纳金。相关内容应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并签入出让合同。
  
  二、挂牌出让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所得收入按浙财建字〔2008〕98 号文件规定就地缴款,并按固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出让工作完成后,受让人应与你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并按法定程序到省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四、本批复有效期1年。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略)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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